发布者:白倩律师 时间:2023年11月17日 117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经过:
1.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11月9日在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住院医疗费217661.8元;2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2022年7月24日22时许,被告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陕A*****号二轮摩托车沿县城10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孟村镇石棺寨路口西50米处时,车右前部与原告碰撞,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。西安市蓝田县XX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,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,原告无责任。原告自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11月9日于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住院,花医疗费217661.8元。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未果。
被告贺泊凯承认原告屈向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贺泊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屈向民赔偿自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11月9日在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住院医疗费217661.8元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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